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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9-18   浏览次数 17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利用,提高效益。
一、建设实验室的原则与要求
1、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革、创新实验环节、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培养具有“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型、现代化的人才。
2、建设实验室建要立足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优势,鼓励开放共用。
3、实验室的建设根据各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学院其它专业发展规划情况统筹安排。实验室的建设要有前瞻性,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
4、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及新建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
5、实验室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实验教学课程和足够的实验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的实验室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
4)有实验室负责人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有效的用人机制。
二、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1、由院系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审查,然后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3、审查程序:专家组评审意见,教务处评审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院审批意见。
三、项目的实施
1、建设单位负责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必须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项目设备采购论证,学校设备招标小组负责项目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3、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4、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四、验收与评估
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上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2、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对于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建设项目可推荐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3、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立项和经费划拨(停拨或部分停拨项目经费),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1)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三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6)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