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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领导和加速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9-12   浏览次数 28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逐步得到了改善和发展,十年内乱期间所遭受到的严重破坏和损失,大部分得到了恢复,有些学校还引进了一些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了实验中心,在教学、科研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验室建设问题开始提到了许多学校领导的议事日程,抓紧实验室的整顿和建设工作,增加仪器设备,补充实验人员,增开实验项目,注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四化建设和加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要求相比,现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未能开出应开的实验项目,而且在实验技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上许多学校都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当前,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领导薄弱,管理机构不健全,实验室的调整、改革工作抓得不力,不少实验室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二是实验队伍素质不高,人员结构不够合理,思想不够稳定,需要大力提高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很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陈旧落后,缺少现代化的数据记录及处理手段、测试分析手段,特别是老专业的专业实验仪器设备需要及时更新和充实;四是实验室的管理水平低,责任制不落实,存在着“吃大锅饭”的问题,投资效益差。以上这些问题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

 
为了改变实验室的落后状况,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加速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巩固和发展已有的成绩,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通过实验教学,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这对培养既有理论水平,又能掌握现代技术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是不可缺少的。在科研工作中,实验设备是必要的手段,在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几乎所有的重大科技问题的突破都是经过科学实验取得的。当前,我国科学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理论方面的差距,更突出的是在实验技术方面的差距。国内高等学校中有不少科研工作已经有了初步的理论探讨,但是由于实验条件的限制,无法验证,无法深入发展。有些科研成果因无法鉴定,也难于确认和进一步提高。因此,加速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对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科研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许多新的生产工具,新的工艺首先在实验室里被创造出来。现在已经突破和将要突破的新技术,运用于生产,运用于社会,将会带来社会生产力的新飞跃,相应地带来社会生活的新变化。高等学校是我国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军,在实验室建设上应该能够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对高等学校来说,加速实验室建设,也是在为实现这个目标创造一种必要的条件。可以说实验室工作的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体现了为国家四化建设服务的实际能力。因此,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努力搞好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工作。
 
实验室的建设是一项涉及到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经费、物资供应、人事以及生活后勤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学校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此项工作的校( 院)长,要亲自抓实验室建设的方针和指导思想,制定规划、建设队伍、健全管理机构,组织学校各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推动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党的十二大精神来动员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树立共产主义思想,热爱实验室工作,完成实验任务。要调动更多的高水平教师到实验室工作,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培养人才和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而贡献力量。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明确分期的奋斗目标。
 
要进一步搞好实验室建设,首先应该在1984年做好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并推动实验室建设工作加速进行。
 
关于规划的指导思想,概括起来说,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层次、不同规格、不同的质量要求,确定各种实验室建设的标准及要求;要坚持勤俭办学,讲究投资效益,加速实验室建设,努力实现教学、科研手段的现代化;要结合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的工作,根据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因校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六五”期间后二年和“七五”期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要以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包括研究生)、学制年限、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主要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建设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及分期达到的要求、任务的规划、人员的规划,设备的规划、房屋场地的规划、实施进度的规划、基建投资及经费的规划等,以及为实施规划而采取的主要措施。学校可以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或校外专家组成专门小组研究制定建设规划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把规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由各校具体确定。总的要求是:
 
重点院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到1985学年,要开出基础课(包括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必开的实验项目。对于目前已经达到教学计划和大纲基本要求的教学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更新实验项目,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的试验。实行因材施教,努力提高学生科学实验的素质。要增加一些选修实验,力争有较多的实验室全天开放。同时,要按照把学校建成为教育中心和科研中心的要求,提高实验室的水平。要把专业课(包括研究生的部分实验课程)实验室的建设作为重点,到1985学年,除了新建专业外,要使实验的数量和质量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随着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要使一些重点学科的实验室到1990学年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
 
一般院校要在已经能够开出大部分基础课必开实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基础课实验室的充实和提高工作,并抓紧建设专业实验室,到1985学年在确保实验内容和质量的前提下,开出全部基础课必开实验和专业课应开的多数实验项目,到1990学年能开出绝大部分专业课实验的应开项目。
 
对于近几年来新建的和正在筹建的各类院校,要着重解决好基础课必开实验的问题。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并主动利用当地老校实验室的条件或联合建立实验中心,力争到1985学年,能够开出基础课必开的实验和部分专业课实验项目,到1990学年,能够基本上开出专业课实验项目,并保证实验质量。
 
对于高等师范院校的实验教学条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按照我国师范教育的特色,加快实验室建设,争取到1990学年能开出应开的实验项目,并保证实验质量。
 
对于各类业余、职工、电视、进修院校,要在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和各部委教育司(局)的领导和组织下,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一批联合实验中心,并充分利用各地老校、科研单位或厂矿企业实验室的条件,尽可能早地完成基础课、专业课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任务。
 
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和各部委教育司( 局)要积极组织所属院校参加有关地区的联合计算中心,并有计划地为各类院校配备微型计算机,开展计算机教学。
 
有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对于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较重、科研任务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的院校,要在建设专业课实验室的同时,抓紧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并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带有博士研究生的重点学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院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科学实验基地,有条件的要逐步扩大范围,形成地区、部门或国家的实验中心,为培养高级人才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服务;要鼓励院校与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各部委及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协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各部委及科研单位提供投资或设备在院校内建设实验室;也可以与国外实行科技合作或利用外资在院校内建设实验室,开发实验技术。各院校都要努力改善实验室的条件,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科研课题攻关贡献力量。
 
为了保证实现规划的目标,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经费,教育部门要保证从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中的拨款额在现有水平上逐年增加,院校的各主管部门和地区都要支持实验室建设,设法增加这方面的投资。同时各院校要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社会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科研服务,发展各种协作关系,调动各方面集资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投资,以加速学校的实验室建设。
 
为了使规划的结果便于汇总,特制定三种规划表格供各校采用。
 
三、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岗位责任制,讲究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高等学校实验室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努力改变仪器设备陈旧落后的状况,使之在国内居于先 进的水平。在建设实验室的过程中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对旧有没备,只要在教学、科研中还能使用,就不要急于废弃。要积极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实验装置,开出新实验。鼓励各类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新原理、新技术,新装置的研究,开拓实验技术的新领域。对于有普遍使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要积极推荐校办工厂或社会厂生产。对于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可以降价或计价无偿地调拔给其他学校使用。购置仪器设备要讲究投资效益。购置之前,要进行投资效益的可行性研究,认真搞好预测。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考虑安装配套的条件和使用维护的技术力量 。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要协作共用,提高使用率,充分发挥效益。实验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抓实验室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规定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并进行督促和考核工作。院校主管实验室的部门要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运行、使用和安全情况的检查。制订运行定额,建立技术档案,改进维修和物质供应等服务工作。要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制订必要的奖惩制度。
 
要重视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系科设置变化的需要,校、系领导的实验室将逐步增多。各类学校都要抓紧对重复分散、技术落后、使用效果差、管理不善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顿,有些要加以合并实行集中管理。今后实验室的设置和撤销,要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各院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研究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实验室管理现代化。
 
四、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
 
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实验队伍,是建设好实验室的根本保证。实验队伍包括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种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年增加,对实验技术力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验室里不仅要有一批年轻的中专以上水平的中级技术人员和手艺较高的技术工人,还要有一批大学本科以上水平的、动手能力较强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之间的适当比例大体是1∶2∶1或1∶2∶2,具体到不同的实验室,要从实际出发来确定。各校要选派一批德才兼备的教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充实实验队伍,迅速抽调一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水平的青年教师到实验室工作,要任命一批有一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经验的讲师、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正、副主任。水平较高的重点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应由年富力强的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担任正、副主任。要建立教师定期轮流到实验室工作的制度。对这些教师实验能力的考核、在实验室工作的工龄等,都要记入档案,并作为评定教师工作成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凡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院校,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和准备实验课的工作,都必须合理地折算教学工作量,提高教师到实验室工作的积极性。
 
要重视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各类人员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经过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又难于培养的,要调高实验技术岗位。今后,实验室补充人员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得接纳不合格人员。对近年来补充的具有大专程度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经过考核合格但文化程度较低的技术工人,要通过实际业务训练、短期培训和业余文化补习等办法,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平。在不影响实验室实验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他们脱产或半脱产去学习与实验室业务紧密相关的大学专业课程。要认真落实政策,注意调动实验人员(包括物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他们中间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参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及保健待遇,在未做出新规定之前,各校可参照有关部门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办法,加以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措施,切实加强实验室建设,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部。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它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开设教学实验的质量,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实现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 要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开设新的教学实验项目或选修实验项目,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有条件的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也可以研究某些新工艺、新技术,但一般不承担批量生产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装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制作等)。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学校的总建设计划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组织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体制可分为三种形式:由校(院)直接管理;由系(或基础部)管理;由学科组或教研室管理。根据任务需要,少数重点院校可建立地区、部门或国家实验中心。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有管理实验室的工作机构(处或科),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资、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调度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新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来考虑 ,一般必须由有关的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人事及实验室管理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校(院)长批准成立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要选择社会主义觉悟较高、有一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学校的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任命。地区、部门或国家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可设立实验技术与实验室管理研究会或有关学术组织,作为实验室工作的咨询机构,可以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评仪。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 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三)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以外的各类人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实验室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校(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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